释义 |
诉讼的基本程序: 1、起诉与受理,起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称之为告状。起诉是审理案件的前提,法院只有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才能对纠纷进行处理。 2、审理前的准备,法院正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审理前应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享受庭审权利。原告不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缺席判决。因特殊情况请求法庭延期审理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延期由法庭决定。 4、案件的执行,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可以在收到判决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民事裁定书十日内提出上诉。该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判决、裁定生效。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签,其效力与判决相同。在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义务人未按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