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皖08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在闲聊APP上创建赌博群(群ID90001317172),自己担任群主,并拉人进群组织赌博活动。该闲聊群内成员可进入张某在乐乐麻将APP开设的俱乐部(俱乐部名称不忘初心)参与打麻将、打扑克牌赌博,每局结束后将结果截图发至闲聊群内,再通过在闲聊群内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每局赢家一般需另发给群主张某5元红包作为台费。从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底,张某通过闲聊群共收取台费117035.8元。2020年5月9日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张某家属已代为退缴现金117035.8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任某、危某、徐某、陈某、马某、洪某、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调取证据通知、关于电子数据的情况说明、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立案决定书、电子数据,扣押文书,认罪认罚文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117035.8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七千零三十五元八角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子玲 人民陪审员朱刘根 人民陪审员王结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雯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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