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苏0302刑初82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住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玮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明知境外网站“聚星娱乐”为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分别注册成为“曹某”、“飞哥”的下级会员及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后发展杨某、“战狼”等人为其下级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吴某通过该赌博网站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68876元。 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吴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杨某、王某2、马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电子数据账户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远程勘验工作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王某2、马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是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整体行为的一部分,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吴某系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并积极发展下级代理,从下级代理或会员的投注额、盈利额中抽头渔利,其行为系该赌博网站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符合从犯的法定条件,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能积极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经缓刑听证及征求其居住社区的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吴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玉荣 审判员崔洁 人民陪审员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