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苏072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某公司员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茆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以灌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起诉书、于2020年12月22日以灌检一部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闲聊×××聊天群、微信×××聊天群,组织段某、吉某等数百人在七星江苏麻将×××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收取3元或者5元的房间费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并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闲聊×××聊天群、微信×××聊天群,组织段某、吉某等数百人在七星江苏麻将×××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收取3元或者5元的房间费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3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现存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乙、张某、王某甲、田某、刘某甲、孙某、王某乙、花某、蒋某、吉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闲聊×××交易明细,七星麻将×××截图、现金缴款单、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现存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成霞 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 人民陪审员 黄跃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理 许 曼 书 记 员 季春园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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