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中介监管机构和投诉渠道 |
释义 | 房屋租赁纠纷管理责任属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房屋租赁工作,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监督管理。关于租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约定支付;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变更;无约定则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是独立于房租支付的。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纠纷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租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 (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拓展延伸 房屋中介行业的监管机构及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房屋中介行业的监管机构及投诉渠道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房屋中介的经营行为,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提供公平、透明的服务。投诉渠道则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来解决与房屋中介相关的问题和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向监管机构反映问题,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些监管机构和投诉渠道的存在和运作,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信心和保障,确保他们在房屋交易中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房屋中介行业的监管机构及投诉渠道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结语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租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如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变更。无约定时,应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并退还押金和多余房费。房屋中介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投诉渠道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确保公平、透明的服务和解决问题的途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这些机构和渠道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下列法规的可以向这些部门投诉: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2、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发布广告、提供经纪服务,可以向房管局投诉。 3、房产中介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可以向消协投诉。 4、故意设置合同陷阱,进行合同欺诈,消协或者公安局投诉。 5、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费,可以向消协投诉。 6、未按价格管理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甚至违规吃差价;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7、以各种理由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可以向公安局,法院投诉。 8、不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管局投诉。 9、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业务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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