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 |
释义 | 该段内容主要阐述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医疗费等费用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 一、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房子但是产权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该房产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所有,在离婚时,应依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分割。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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