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预收受理费是合理的。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 申请破产 清算。第二,驳回 管辖权异议 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 诉讼 资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六款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