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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婚后生育三胎准生证怎么办理?
释义
    再婚后的“三胎准生证”(再生育证)的办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符合所在地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上所指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由于各省市的规定或许会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再生育时,建议先与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咨询。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生育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二)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4、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
    (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发给《三孩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同时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格式见附件3)。
    (四)审批发放生育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给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格式见附件8)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生育证由发证机关填写,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和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因此,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可按以上程序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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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