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