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市(县)区范围内。 (1)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 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办理手续: 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对迁往县外、省(县)外的户口 :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 办理手续: 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 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