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传和传唤的区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拘传和传唤的区分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的侦查手段,是针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特殊情况下不经过传唤也可直接拘传。前者不属于强制措施。 二、拘传、传唤、协助调查 首先,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只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强制程度和对人身的自由程度逐渐加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只针对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强,主动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当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就可以考虑拘传,拘传可以使用警械,传唤则不可以,但是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检察官、审判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所以从现行的法律下,传唤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至于逮捕,这个有严格的条件的:刑诉法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协助调查主要是侦查机关对证人取证的途径,一般有询问、查询汇款、调取证据等,公民有积极配合调查的义务,在接受调查时也会有作伪证会负法律责任的告知。但是现实情况下很多证人也不愿意作证,怕麻烦的,怕打击报复等等原因吧,这个强制性就小很多了,非不愿意侦查机关也没办法。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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