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索贿情节的辩护 |
释义 | 索贿是受贿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多次索贿是认定受贿罪“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降低数额标准适用法定刑档次的情节,索贿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依据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影响受贿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事实。 从实体角度分析,索贿情节形式上表现为受贿人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财物,实质上表现为给予财物违背了行贿人的意志。受贿和行贿的特征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在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是否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实质上进行判断,不应将“受贿人先开口要”的受贿一概认定为有索贿情节。 任何犯罪的犯意形成都有一个过程。对于受贿、行贿犯罪来说,因为犯罪与受贿人的职务、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相关,甚至还关系到关系密切的亲友,行贿人、受贿人一般都会深思熟虑,反复、审慎权衡、选择,最终决定财物的收受、给予。 行贿人通过受贿人谋取的利益,一般远超其给予受贿人财物的价值,行贿、受贿犯罪中,行贿人往往比受贿人更期望双方建立起权钱交易的共同利益关系,特别是行贿人与受贿人长期合作、多次给予和收受财物的案件更是如此。这种情形,受贿人索要财物实质上并不违背行贿人的意志,不应仅凭受贿人先开口索取财物,就认定受贿人有索贿情节。行贿人因不具备获得所谋取利益的条件而主动请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并为此准备好财物的,其行为已经充分表明其有给予受贿人财物的犯意,即便在沟通过程中受贿人先开口要,因明显没有违背行贿人的意志,对受贿人也不应认定为有索贿情节。 索贿情节一般发生在行贿人完全具备获得所谋取利益的条件或者稍微弥补瑕疵就可以合法、正当获得利益,而受贿人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人为设置障碍的案件中。索贿的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一般也不会建立起长期的权钱交易非法合作关系。 从证据角度分析,对索贿情节的审查、认定一般较为疑难。受贿、行贿是典型的对向性犯罪,有受贿人的索取、收受财物,就有行贿人的给予财物,一般情况下,受贿和行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二者均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因此,受贿人和行贿人一般均有隐蔽索取、收受和给予财物的想法,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索取、收受和给予财物是受贿罪、行贿罪的常态,财物的收与给以及受贿人、行贿人关于财物的沟通过程,往往依赖于受贿人、行贿人的供述或者辩解。一旦受贿人和行贿人关于是否有索贿情节有不同的说法,在一对一且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对索贿情节的认定可能就比较疑难。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依据该条款规定,在已经给予受贿人财物的情况下,对行贿人能够认定为不构成行贿罪的依据,主要就是被勒索也就是在受贿人索贿前提下行贿人才给予财物,并且没有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所以,一旦被调查,行贿人为避免被追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否被索贿,可能都会坚称是被索贿才给予的财物,并虚构或者夸大索贿情节的具体内容。受贿人知道其受贿没有第三人知情,即便有索贿情节,也会辩解是行贿人主动给予财物,以避免被从重量刑。这又进一步为办案人员甄别受贿人、行贿人供述或者辩解的真实性增加了难度。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行贿人称受贿人索贿而受贿人否认索贿的情况下,应当结合给予和收受财物的过程、受贿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况、行贿人是否具备获得所谋取利益的条件、行贿人通过其他合法、正当途径或者非法途径实现利益的可能性和难度、受贿人是否是行贿人所谋取利益不可回避的环节等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受贿人、行贿人的供述或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对按照法定程序穷尽调查核实途径仍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不应仅凭行贿人称是受贿人索贿就认定受贿人具有索贿情节。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2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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