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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洗钱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释义
    
    目前,比较高发的“洗钱”案件是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而将自己的信用卡或者居间介绍甚至收购他人的信用卡给犯罪团伙使用,用于转移资金,这类行为一般不认定洗钱罪,绝大部分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少部分按照电信诈骗罪、洗钱罪处理,实践中,处罚比较多的行为如下:
    一、将信用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专门进行收购的人员;
    二、将信用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从事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
    三、介绍他人向收购信用卡的人员以及从事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
    四、接受犯罪团伙或者介绍人委托,为犯罪团伙提供转账、提现等服务。
    关于“洗钱”行为的辩护思路:
    一、关于定性:
    从量刑来看,诈骗罪量刑>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从事洗钱行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最低,帮信罪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实践中,绝大部分帮信量刑在一年左右(从犯,金额不大),比较严重的主犯(组织他人专门购买两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但尚未与犯罪团伙形成稳定的组织,不构成上游犯罪),量刑也只是在两年前后,但其他犯罪均有可能在十年以上量刑,因此,存在洗钱行为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看行为能否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诈骗罪、洗钱罪的区别如下:
    1.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与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配合关系,长期、稳定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提现服务,此种情况下,存在认定电信诈骗罪的风险,就电信诈骗罪,犯罪数额达到3000元即达到立案标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达到3万元,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这里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提供银行卡走账的流水金额,而不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即行为人自己赚到的钱)
    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明知道他人用银行卡转移、结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又帮助犯罪团伙转账、套现、取现,或者配合他们转账、套现、取现而进行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一般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类行为在2021年大部分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22年3月开始,随着断卡行动中相关会议纪要对这类行为性质进一步明确,现阶段,提供银行卡后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一般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这里,出现了一类行为,即行为人仅仅介绍他人向犯罪团伙或者“卡贩子”提供信用卡,但本人并没有提供银行卡行为,其所介绍的人员提供银行卡后,协助犯罪团伙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行为人对此具有明知,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下可以争取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虽然是掩饰隐瞒行为,但行为人居间介绍的仅仅是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对于取现、转账等行为没有任何“加功”,其行为依法存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空间。
    二、关于犯罪数额
    “洗钱”行为无论认定为何种犯罪,行为人“洗钱”的数额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尤其是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对于量刑影响重大。因此,上游犯罪应当查证属实后,才能认定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如果相应资金的性质、来源尚未查明,则不宜一律按照犯罪所得进行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这里的三个以上对象是指三个以上个人或者三个以上犯罪团伙,行为人对同一对象实施三次以上帮助的,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不扣除;
    4.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威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和互联网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购物网卡20张以上的。
    掩饰隐瞒犯罪的量刑相较于帮信明显更重,分为两档,达到立案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8.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电信诈骗法定刑可以分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3000、30000、500000。
     三、主从犯之辩
    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套现、取现或者提供刷脸等帮助协助转账、套现、取现的人员,均是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员,认定从犯存在一定困难,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在犯罪团伙或者卡贩子的控制支配下实施,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相对较小,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况下,仍旧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可以减档处罚,即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观点,为洗钱行为的核心辩护要点,除了上述三点之外,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能够退赃、退赔、行为人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有立功情节等,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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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