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庭开庭的详细流程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庭开庭的详细流程如下: 1、起诉,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如下: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具体所做的行政行为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必须提前经过了复议程序; 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受理,审理等程序,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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