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订金其实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在商品交易中,买家不履行合同,并不表示其丧失了请求偿还订金的权利,如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也不需双倍返还订金,(不同于定金,定金则无权要求退还,发展商违约则需支付双倍定金)。所以,您可以要求退还一万元订金,但您看看合同文本违约条款,不排除您需要承担条款所写的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