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能否清算企业 |
释义 | 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不过,债权人虽不能直接要求解散欠债的公司,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如果发现其资不抵债,债权人可申请债务公司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特定条件为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其中逾期所指的期限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一、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 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预付方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方法 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才能说明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说明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该债务的性质类型以及该债务的金额大小等。 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所谓到期债务,指的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立即偿还的债务。尚未到期或者不需要立即偿还的债务,不视为到期债务。如果债务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偿还期限,则只有当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后,债务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偿还的债务,才视为到期债务。 3.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处于连续清偿状态,如一直是按月清偿债务本息,债务人停止清偿的,该停止清偿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考试中国收集 债权人进行上述三个方面的事实证明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应限于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债务,属于非金钱给付的债务如财产返还等债务,应当不属于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其二,债务人对到期债务已提供财产担保的,无论债权人是否已提出清偿请求,在担保财产未处分和清偿之前,不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问题在讲座之一中已有说明);其三,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无论债权人是否对第三人提出请求,只要债权人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均可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如果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至于法院是否受理,还要取决于债务人的异议和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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