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担保无效章有什么用 |
释义 | 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有: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一、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有几种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 1、超过担保责任期。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规定称为担保期。超过此期限,债权人未提出上述主张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义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其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了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具体来说担保合同会因为下列几种情况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依附在主合同之上的,如果原先的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无效 是指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来说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没有行使权力的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担保合同已经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方面来考虑的。具体的确认方法如下: 1、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2、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3、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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