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医保重复缴费的情况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多余的费用,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退回多余费用的年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因重复缴费而多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因重复缴费多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的结果和理由。 因此,在医保重复缴费的情况下,参保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多余的费用,但退回的年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