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工地食堂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遵循以下以下条件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