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在未婚生育时,能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释义 | 非婚生子女与已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权在2周岁前归母方,2-10周岁根据条件判定,10周岁以上由孩子意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特殊情况可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法律分析 有的,非婚生的子女和已婚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至于抚养权,孩子2周岁之前属于哺乳期,抚养权一定属于女方。孩子2周岁至10周岁之间,根据哪一方对孩子的生活以及学习成长等条件有利来判决抚养权。10周岁以上,根据孩子自己的意愿来判决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拓展延伸 未婚生育男方是否享有与女方平等的抚养权利? 未婚生育男方是否享有与女方平等的抚养权利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传统观念中,母亲通常被视为孩子的主要抚养者,而父亲的角色往往被较少重视。然而,现代社会中,男性在家庭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许多父亲都积极参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因此,未婚生育男方应该享有与女方平等的抚养权利。这不仅符合性别平等原则,也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然而,具体的抚养权安排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孩子的最佳利益。法律和社会应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支持,以促进未婚生育男方在抚养孩子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结语 未婚生育男方应享有与女方平等的抚养权利。这不仅符合性别平等原则,也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具体的抚养权安排应综合考虑,以确保孩子的最佳利益。法律和社会应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支持,促进未婚生育男方在抚养孩子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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