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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抢劫罪数额标准
释义
    所谓“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如果在同一地点,不间断地对两个以上的人依次实施抢劫,则应视为一次抢劫。行为人预定计划要连续抢劫数户人家,符合连续犯特征的,也应视为一次抢劫。
    ③另外,这里的多次抢劫不应包括多次预备抢劫、多次抢劫未遂的情形。因为“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其法定刑比普通抢劫罪重得多,应该从严掌握,而预备抢劫虽然也可能构成犯罪,但毕竟未着手实施,抢劫未遂虽已着手实行,但同抢劫既遂相比危害性还是要小一些。顺便指出,我国刑法第263条把“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不够妥当。因为作案的次数对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抢劫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乃至抢劫数额较小的财物,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如果行为人多次采取威胁的手段在偏僻的路段上抢劫了数额较小的财物,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现行刑法规定,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免有处罚过重的嫌疑。况且,刑法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财产罪,都有加重犯的规定,但并未把多次作案作为加重犯来规定,盗窃罪中“多次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相并列的构成犯罪的情节,而在抢劫罪中“多次抢劫”却成为与“抢劫数额巨大”相并列的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这显然有失协调,统一性。
    所谓“抢劫数额巨大”,是指行为人实际抢[3]得的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抢劫目标,但实际抢到手的财物并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对此能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有学者认为,北京抢劫罪数额标准可以按“抢劫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处罚。
    ②但是,笔者认为,刑法第263条是把“抢劫数额巨大”作为加重犯来处罚的,其处罚的标准是抢劫的结果,即只有犯罪分子实际抢到了数额巨大的财物,才能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来处罚。否则,只要不存在其他加重犯的情节,就只能安普通抢劫罪处罚。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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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9: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