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说合同中的“通知及送达条款” |
释义 | 一. 证据意识 有这样的说法,合同是写给法官看的,这是什么逻辑?因为若大家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发生争议,合同就是一张废纸,没有什么用处,为了防止在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而订立,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本身就带有证据属性。 合同中的通知及送达条款,正是证据意识到体现,这合同中约定明确了通知及送达的方式,极大减少了举证的难度,比如约定了的手机号码,就不再需要证明该手机号码的注册登记人和实际使用人;约定了送达地址,就不需要证明该地址与主体的关系;约定了邮箱地址,就不需要证明该邮箱的实际使用人,也不需要证明邮件是否被对方实际打开。 二. 为什么一定要用EMS 因为EMS是法律上有效的通知及送达方法。EMS是邮政快递,而其他诸如顺丰、申通等只是物流快递,邮政快递与物流快递相比较,两者的法律意义并不同,邮政更有利于寄件人。在法律意义上,邮政被认为是收件人的委托人,而物流只是寄件人的委托人。同时,EMS的管理系统也相对规范,更有利于证据保存。 因而,法院的文书也是只委托邮政进行寄送。 三. 通知及送达时间的确认 对于电子证据,一般认定为电子数据到达特定系统时为通知及送达时间。 对于采用EMS寄送的文件,对方签收的,以签收时间通知及送达时间;对方拒收的,拒收时间为通知及送达时间;对于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一般约定以退回发件人的时间为通知及送达时间。 四. 对于EMS寄送的注意事项 1. 保留EMS底单,对于重要的通知及送达,需要及时到邮政部门获取寄送过程的证据; 2. 面单上写明文件的实质内容概要; 3. 约定不论签收人是谁,签收即表示有效通知及送达;约定不论何种原因拒收,拒收即表示有效通知及送达;约定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退回即表示有效通知及送达; 4. 变更地址应三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五. 小结 再次提醒企业家朋友,有效通知及送达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也是推动合同履行的重要节点,约定越明确,可操作性就越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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