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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委会议事规则
释义
    检委会议事规则:
    1、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3、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4、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该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5、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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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