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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读五:《昆明会议纪要》中关于麻精药品用于其他犯罪的处理方法
释义
    01《昆明会议纪要》新规
    《昆明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仍向其贩卖,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依法定罪处罚。
    02麻精药品当作犯罪工具使用时,不一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前提条件是向走私、贩毒人员或吸毒人员贩卖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麻精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这是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明确要求。
    所以,实施强奸、抢劫行为的人,不属于吸毒人员或走私、贩卖人员时,向其贩卖麻精药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将麻精药品当作犯罪工具使用,并不会导致行为人成为吸毒人员或贩毒人员
    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一般是通过欺骗、引诱、强迫等方式令被害人吸食。从这个角度上说,实施强奸、抢劫行为的人将麻精药品作为犯罪工具使用,而不是将麻精药品贩卖给被害人吸食。所以,实施强奸、抢劫行为的人并不会因此变成贩毒人员和吸毒人员。
    因此,实施强奸、抢劫行为的人,如果不是走私、贩毒人员,也不是吸毒人员,向其贩卖麻精药品,不符合前述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规定。
    03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形及处罚
    “明知他人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仍向其贩卖”,不一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也存在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形。当行为人贩卖的下家本身就是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时,按照《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此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因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麻精药品实施抢劫、强奸,所以还同时构成抢劫罪或强奸罪的共犯。也就是说,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贩卖的下家本身具有贩毒或吸毒人员的身份。
    此时,行为人同时构成的贩卖毒品罪及抢劫、强奸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对于行为人,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汤建彬 律师
    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2022年度《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2023年度美国国务院“IVLP”项目参访者
    
    吴俊泽 律师助理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汤建彬律师助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研究领域为食药行业相关犯罪及刑事合规,行政违法及民商事法律事务,行刑交叉及刑民交叉问题,为食药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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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