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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释义
    导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要征收房屋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中决定了征收的范围、征收项目、征收主体、征收方案等重要事项。那么,征收决定在作出前需要符合什么前提条件?不同的征收项目会有不同的要求吗?本文,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律师团队将一则案例为大家做简要解答。
    
    一、案例简介
    万女士家住xx市xx路西侧,其所在小区原批建于上个世纪90年代。2017年9月1日,xx区政府作出《xx亚市xx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xx小区棚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万女士所拥有的房屋即位于上述征收范围之内。因补偿标准过低,万女士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
    后万女士认为xx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缺乏法定依据,房屋征收程序明显违法,且未提供足额到位的补偿费用,不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条件,因此,万女士就上述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征收决定在作出前需要符合什么前提条件?不同的征收项目是否意味着有不同的要求?
    二、以案说法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征收项目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除此之外,如果政府是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的征收项目,应当纳入到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就本案而言,xx区政府实施征收的项目名称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那么与其他征收项目相比,还需要纳入到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但xx区政府在庭审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该项目单独申请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取得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专项审批,明显不符合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xx区政府未履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专用账户的法定程序义务,显然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分配是否公正与公平以及款项能否到位,其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万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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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