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账面上无债务可以申请破产吗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账面上无债务可以申请破产吗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一)该解释共九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企业破产原因时应注意的事项、破产清算权利、举证责任分配、审查破产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诉讼费用收取、申请人对案件不被接收的救济权等问题。 1、强化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特性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该规定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查,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 2、细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降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门槛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等三种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该规定明确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应以客观情况为主,而不以债务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为主,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门槛。只要债务人出现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的其他条件,则由债务人来进行举证反驳。 3、细化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该解释从实际出发,避免法院审查流于形式,明确了在债务人账面资产良好,但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仍应认定为缺乏偿还能力的几种情形,切实保障了债权人利益。 4、细化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而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而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而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等五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规定中有两个亮点,一是正好应对了目前民间企业借贷中出现的个别企业主出逃的情况,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纳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之一;二是针对那些在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使其财产无法藏匿。 5、明确债权人对已解散企业的破产申请权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仅规定清算责任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情形,该条明确债权人对已解散企业也有破产申请权,避免一些企业或其股东借工商注销手段逃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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