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少捕慎诉贯彻刑事司法始终,随着这一政策的落实,刑事案件非羁押情况逐步增加,保证人在取保候审中承担怎样的责任与义务理应被人所了解熟悉。 1.保证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个例子: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了解到被保证人可能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 2、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需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保证人没有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 3.监督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等。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仅就公安,但决定机关为公、检、法三机关。与之相同的是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的惩处机关也是只有公安机关。处罚措施包括罚款以及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及检察院并不具有执行处罚决定的能力。对于公安机关的罚款,保证人不服的话,可以复议复核,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里的罚款是一种刑事措施,而不是行政措施,复议复核也不是行政诉讼法里面的复议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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