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将受罚款或刑事追责;如保证人串通被告人逃匿或拒绝提供藏匿地点,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兼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人的义务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和报告违规行为。被保释人违反规定将没收保证金,并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逮捕。未违反规定的被保释人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应退还保证金。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有哪些 (一)保证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保证义务的责任。关于保证人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结语 保证人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保证人应当及时履行保证义务,如未履行或怠于履行,将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的追究。另一方面,如果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逃匿或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藏匿信息,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如果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人还有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可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保证义务的被告人将面临没收保证金或重新交纳保证金、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处理措施。在取保候审期满时,如被告人未违反规定,应当退还保证金。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案件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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