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