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农村房屋宅基地权属如何认定?
释义
    农村房屋确权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处理方法及确权流程,包括超面积处理、分户建房标准、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宅基地登记、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登记、非本农民集体农民的异地建房登记、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的确权等。
    法律分析
    一、农村房屋确权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如何处理
    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并且面积都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其中一处得宅基地有可能被村集体依法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房屋确权一户两宅怎么确权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于农村房屋确权中存在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情况,其中一处宅基地有可能被村集体依法回收。对于农村房屋确权一户两宅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如超面积、分户建房、非农业户口居民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和处理。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需要进行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调查,并经过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以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空闲或长期未恢复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确认。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19: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