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和浩特地区诈骗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内蒙古自治区对诈骗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为5000元,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处以不同刑罚和罚金。个人诈骗金额在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在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在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实施诈骗行为,所得金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或20万至30万元以上,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同诈骗犯罪的处理将根据参与者的金额、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等情节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拓展延伸 呼和浩特地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与数额标准有关吗? 是的,呼和浩特地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与数额标准是有关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判断刑事责任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来说,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即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将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数额较小的诈骗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等非刑事责任的制裁。因此,刑事责任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密切相关,数额标准的不同也会对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不同的影响。 结语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对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数额的大小,刑事责任也相应有所不同。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犯罪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和罚金。同时,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制裁。对于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诈骗行为,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规定。因此,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与数额标准密切相关,不同的数额标准将对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不同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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