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民法典中介合同收费是否合法? |
释义 | 中介合同收费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其他法律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对中介费收取有规定。中介人有义务报告订立合同事项,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果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报酬由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可请求支付必要费用。中介人履行义务而对方不支付报酬,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法律分析 一、根据民法典中介合同收费是否合法? 1、中介合同收费合法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除了《民法典》外,其他法律规范对中介费收取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的义务、权利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人负有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义务,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则为支付相应的报酬,对于中介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对方却不予支付报酬的情形,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结语 中介合同收费的合法性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果中介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对方不支付报酬,中介人有权请求支付报酬。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对中介费的收取做出了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中介合同收费是合法的,并且中介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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