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信人员会被限制高消费,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3、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