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支票丢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挂失支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盖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1、支票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2、支票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4、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支票确未付款的,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