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的人入拘留所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入在内,执行第二日即为一日。 一、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二、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