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1宗罪|看《狂飙》全民普法(2)—非法经营罪 |
释义 | 看《狂飙》,全民普法,敬畏法律,懂得维权,更要遵纪守法!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狂飙》迎来大结局,被告人高启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放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被判决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何为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实务情节列举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Eg:2009年以来,张三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李四在明知张三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张三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2017年2月,公安机关在其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及销售账本,经鉴定,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最终认定张三、李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张三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四受雇于张三,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案典型意义】从2009年至2017年案发,无资质从事药品经营达8年之久,经营行为长期脱离监管,销售金额达1600余万元,严重破坏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对有效扼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Eg:2017年3月起,由张三、李四、王五等人担任股东的A公司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等批准,经营期货石油、黄金、白银、铜等交易,租用第三方服务器(阿里云),由技术人员开发交易平台,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系统,并招揽社会公众,同时采用保证金制度(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1:7左右结算,给客户以10倍杠杆配资)、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无实物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A公司开发的交易平台显示的期货行情与国际行情基本一致,但交易数据不与外部系统对接,系统内所发生的交易为内部交易,交易资金未流入国家正规资本市场。在实际经营交易过程中,A公司采取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根据客户交易手数收取手续费获利407余万元。最终认定A公司的所有股东以及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客户交易数据的核对结算及转账工作)、人事主管(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员工考勤绩效、人事管理培训工作)、风控和理财组主管(负责公司客户交易的出金、入金,对冲交易工作)结伙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Eg:2019年10月开始,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办理POS机并存放于XX酒店赌场内,主要用于为赌客刷卡。赌客刷完卡后,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再将现金或者赌场筹码交付给赌客。赌场每10日和张三、李四、王五等人按照1%的比例结算报酬,另张三、李四、王五等人还收取现金为他人提供转账、兑换现金服务,其中转账服务收取约1%的费用.张三、李四、王五等人使用POS机非法资金结算共计1189.932513万元。最终认定上述张三、李四、王五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过POS机、ATM机或柜台取款、转账等方式非法资金结算共计1189.932513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g:2010年6月起,张三、李四、王五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原XX网上出现学校、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负面帖文后,以签订广告合同的形式收取被害单位删帖费用,有偿为对方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其中张三、李四作案68次,涉案金额374.25万元;王五参与作案22起,涉案金额77.75万元。另外孙六明知张三、李四、王五等人非法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XX县县委宣传部网络新闻管理中心主任的身份,和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共同作案9起,涉案金额67万元。最终认定张三、李四、王五、孙六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追求正义,是源于我们内心对正义的信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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