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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文豪 23 1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和维权路径
释义
    企业开工建厂第一个环节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往往是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笔者接触不少在这期间行政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其中不乏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或未办理完毕,导致企业后续的经营存在行政合规的风险。上述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约束。本文分享其法定期限和维权路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其法定期限一般是2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或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于涉及多部门团队之间的协调,一般45日办结,特殊情况延长15日。
    行政机关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政务处分的途径联络监察部门,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联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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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