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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
释义
    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情形?多是因为当事人的父母出现了某些意外事故后,其他的近亲属之间对孩子监护人的确认一时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
    一、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成为监护人有什么要求和条件?
    监护人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而设的,自然应当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能否胜任监护职务的关键,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的人,法律规定其不能担任监护人,这就是“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国《民法典》中对被监护人的监护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同时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即其能够成为监护人的实际监护能力。比如,爷爷奶奶的岁数如果已经特别大了,也有可能让其他近亲属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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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