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军人伤亡保险,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第五条 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个人缴纳; (二)中央财政拨入; (三)军队调剂安排; (四)基金运营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