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 产品质量问题 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下列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法律客观: (一)诉讼时效1.一般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2.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有其特殊性,许多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很难立即发现,可能要有一个潜伏期,为了使受害人有较长时间观察自己受害的程度和危害后果,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产品质量法》作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2年的规定。(二)请求权和请求权期间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一规定参照了国际惯例。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因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的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使用后10年内一般都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害,应当及时行使索赔权;2.产品投入流通、使用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很大变化,生产者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担保,一般不超过产品出厂日起10年,且在10年当中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如果要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超过10年以上的产品责任,不够公平,不利于他们生产积极性和自身的发展,当然,生产者明示产品的安全期在10年以上的,不适用这一10年的规定。因此,在产品标识、产品说明等明示保证中,明确规定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在生产者明示担保的安全使用期内,受害人都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据此,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就是请求权期间的起算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