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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