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时间如何计算 |
释义 |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取保候审期限的分配存在两种观点。期限共用说认为三机关合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以避免过长时间的取保候审。期限共享说则认为每个机关有权决定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以保证充分的办案时间。两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围绕实际需要、案件复杂性和前后机关的衔接问题。 法律分析 第一种观点是期限共用说。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理由是: 第一,切合实际。一般而言,花费一年的时间办理一个案件绰绰有余。 第二,如果允许每一个机关均有权决定一次长达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总量将达到三十六个月。如果案件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出现,则取保候审的期限将会更长,这显然与及时打击刑事犯罪的办案方针相背离。 第三,法律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审判期限最长也为一个半月,如将取保候审期限解释得过长,不仅是多余的,也是不相称的。 第四,就刑诉法第58条的规定,如果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去理解,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就不难理解公、检、法三机关共用这一期限的正确性。 第二种观点是期限共享说。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且各自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换句话说,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是三机关累计的,而是每一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 理由是: 第一,取保候审只是限制行动自由,对日常生活并无实质影响。 第二,刑事诉讼非常复杂,十二个月的期限较短,不足以保证充分的办案时间。 第三,如果期限共用,则无法解决前、后二机关分别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衔接与分配问题,如果前一机关用尽十二个月的期限,则后一机关便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相当于剥夺了后一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权利。 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期限共用说和期限共享说的争议,两种观点各有其理由。期限共用说认为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足够办理案件,并符合实际需要,避免了时间过长对打击刑事犯罪的影响。而期限共享说则认为每个机关应有权决定自己的取保候审期限,以保证充分的办案时间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寻求平衡,以确保公正和高效的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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