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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使用电子印章,影响合同效力吗?
释义
    互联网时代,几乎一切文件、数据都可以电子化,而电子证据自然也应运而生。因为电子化文件的易伪造性、易修改性等特点,与传统纸质版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真实性更难保证。
    于是有很多人就会有这样的疑问:电子合同中使用的电子印章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01案件回顾
    2018年12月13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餐饮优化项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编号为PLSI-1811113),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提供保理服务,保理融资金额为48万元。合同第33条约定:被告乙公司违约的,甲公司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19年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保障方承诺函,根据主合同第18、19、20条及保障方承诺函的约定:被告丙公司自愿承担主合同项下违约债权的远期购买义务,逾期未履行购买义务的,按应购买债权总额万分之五每日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主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将保理融资款48万元支付至主合同约定账户,完成放款义务。但截至2019年4月11日保理融资期限届满,乙公司尚欠保理融资款48万元未支付,丙公司也未履行收购义务。故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理融资48万元及违约金,判令丙公司与乙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主合同第1-2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
    02法院判决
    经庭审质证,丙公司对甲公司举示的丙公司电子印章认可,其余电子印章真实性不认可,供应商签章真实性不认可,另所开设的账户均是虚拟账户,甲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交的《餐饮优化项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属于电子数据。根据甲公司举示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可看出,案涉保理合同及其附件中的电子签章是可靠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对原告举示的《餐饮优化项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丙公司认可其电子签章,但认为其他案涉相关方电子签章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餐饮优化项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不成立的意见,法院认为以上抗辩与实际不符,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4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丙公司在被告乙公司未按前述判决所确定的期限或金额履行给付时,在前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甲公司承担收购责任。
    03实务解析
    01 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1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02 哪些情形不适用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以下情形不适用电子印章: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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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6: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