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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律分析
    一、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包括: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二、刑事案件
    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诉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涉及居住在国外的众多当事人的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涵盖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等。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拥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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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5: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