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类型的人签订劳务合同 |
释义 | 劳务合同适用于实习生、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等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不合适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分析 下述的这几种人只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1、实习生。实习生的人事关系还在学校里面,只有取得毕业证书之后,才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已经退休,不能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用工单位仍然需要该人员继续留在公司,这个时候,就应该签订劳务合同。 3、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是从另一家公司派遣过来的,他在另一家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自然不能再与新的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停薪留职人员。这种员工,虽然停薪了,但是他的人事关系还保留在原单位,与原单位还有着归属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拓展延伸 劳务合同中常见的人员类型 劳务合同中常见的人员类型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实习生等。全职员工是指与雇主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和薪资从事工作的人员。兼职员工是指同时在多个雇主处工作,工作时间和薪资相对较少。临时工是指雇佣关系时间较短,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招聘的人员。合同工是指与雇主签订特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即解除劳动关系。实习生是指在特定期限内,为了学习和实践目的而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劳务合同根据不同的人员类型有所不同,雇主和员工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用工争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实习生、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只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劳务合同中,根据不同人员类型的特点,双方应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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