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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创造赢的同时,也要善于帮助当事人面对可能的或已经的输
释义
    天下没有不输案件的律师,正如世界上没有不打败仗的将军一样,赢是一种结果,输也是一种结果。赢了官司输了什么,输了官司又赢了什么?这是律师必须自己明白,同时要对当事人说清楚的问题。
    执着于结果的人往往会不择手段,注重过程的人更愿意顺其自然。在传统文化下,中国人一向以为,诉讼是一种破坏行为,是人与人关系破裂的结果,也是关系终结的信号。当律师在为当事人打官司的时候,事实上已经成为了社会关系的破坏者或破坏者的帮凶。
    所以当事人只要一旦走上法庭,赢了官司输了关系,输了案件赢了教训。诉讼案件在双方的诉讼请求或意见与双方证据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结果其实早已经明了。在结果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律师其实还是大有作为的,一方面可以展示律师个人的专业水平,同时也更能展现律师的良好的个人素养和高尚道德情操。
    为当事人创造赢的结果,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律师在创造赢的结果的同时还要注重创造赢的过程。律师在法庭上出招务求要稳、准、狠,言谈举止又要温文尔雅、有礼有节,对稳操胜券胜诉的案件或把握较大的案件给对方当事人以和解的机会;对自己必然要输或赢的可能比较小的案件,帮助当事人请求和解的机会。这就是一位有修养的律师的表现,也是律师应该有的素养,争取机会帮助当事人修复关系、完善自我,这是比诉讼更有意义的过程。
    现如今,无论做哪一行,培养一个客户很难,但放弃一个客户却很容易。在诉讼案件中关系的破坏,往往是由一方或双方不恰当的利益需求或者是由一方对另一方的无礼、无视造成的。在诉讼案件中,案件一定有输赢,但当事人的为人也一定有缺陷,律师在其中能看到什么,能给当事人以什么,全在于律师的个人素养。案件仅仅是律师表达自己思想观、价值观、人生观的道具、法庭也仅仅是个舞台。也就是说,律师的一言一行都在告诉法官、当事人、旁听者,你是一位怎样的律师,你是一位怎样的人。同样你的委托人、当事人也是,所以律师不仅要注重自己的形象,同时要把这种信息反馈给自己的当事人,以帮助当事人改进和改善自我。
    这与律师成长与成功有关吗?当然有,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朋友,什么样的律师就有什么样的当事人,什么样的律师就有什么样的案件。这和律师的专业水准几乎没有任何关系,只与律师的为人有关。如果一名律师只会破坏关系,不能建立关系,试想一下这位律师能有多少可信的朋友,能有多少稳定的客户和业务?
    现实生活中律师往往因为输了官司丢了客户,相信所有的律师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如何维护与当事人的关系,也就成为一门学问,实践中也是八仙过活、各显神通。
    但最终的结果应该是:律师在创造赢的同时,帮助客户坦然地面对可能的输。前提是:
    1、让当事人相信或切身感受到,律师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了。用尽一切救济是诉讼的基本原则,让当事人确认除了诉讼别无选择,然后再从专业的定性、定向、目标到操作的过程、环节、细节,内容要力求细致且形式要完美。
    2、推断与论证必须从正反两个方面出发,并找出正反两个方面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尤其是不能遗漏的是,要毫不客气地找出可能影响案件结果所必需的事实或证据瑕疵,以书面或其它正式的方式要求当事人补充或完善。
    这项工作一定要做,而且是做的越早越好,至少设置两到三次的证据补充和完善环节,最后让当事人确认或变相确认其没有新的证据和材料可提供了。
    3、案情分析或诉讼方案一定要全面,尤其是指出胜诉的必然具备的条件和可能会输的情形。
    4、及时沟通,把案件进展及已经出现的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反馈给当事人,针对新的情况进行方案的调整、重新选择或确认。
    5、出现最坏的结果的应对方案和方法,以及如何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6、对已经出现的不利结果,对法院的判决依然要从事实和法律上给当事人以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切忌盲目归因或归责,同时律师也要勇于承担责任。
    总之结果是争取的目标,过程是人生的财富,在诉讼案件中完善过程往往比结果更重要,只有这样律师和当事人才能客观地面结果,在创造赢的结果的同时,坦然地面对可能的输,已经的输。
    天上的虫子(邱旭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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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