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务消费又称服务消费。以服务为性质的消费,没有实物的交换。人们的劳务消费经历了一个从低层次到高层次,从自给到社会化、市场化、自由化,从占生活消费的较小比例到占比重越来越大的发展变化过程。在这一客观规律的作用下,在中国人民迈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崭新历史时期后,劳务部门还将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据更为突出的地位,劳务消费必将在不断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持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等方方面面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劳务消费的研究,适时提出有关发展劳务消费、推动消费结构合理化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