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或者叫做还款能力证明; 3、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证明,包括合法的购(建、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赞同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赞同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借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价报告书; 5、保证人赞同作为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借款人用于购买(缔造、大修)住宅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7、住宅借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8、不同借款用处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