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车祸发生后,当事人受伤的,一般应该赔偿下列费用:
 1、医疗费,一般以实际的治疗费用为准;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营养费,根据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此外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律客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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