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有效。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执照的金融贷款机构签订的合同为金融借贷合同。金融借贷合同不同于自然人借贷合同,是诺式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成立,但同时也是双务合同,即各自要履行合同内的义务。 一、合同保证担保责任 合同保证担保责任是指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除民间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外,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向出借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怎么认定高利转贷的合同效力 高利转贷的合同中属于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和本金等条款是有效力的,但是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是没有效力的。另外如果行为人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则借贷合同无效,但是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怎样的借条是无效的 借条是无效的情形有: 1、非法借贷;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间借贷合同; 5、明为合资实际借贷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图形成的贷款关系无效。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